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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規(guī)范我委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浙江省政府信息公開暫行辦法》和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我委制定了《浙江省衛(wèi)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政府信息公開暫行規(guī)定(試行)》,現面向全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反饋意見請于2014年9月8日前以電子郵件形式反饋我委。電子信箱:zjwjwbgs@126.com
浙江省衛(wèi)生計生委
2014年9月2日
浙江省衛(wèi)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政府信息公開暫行規(guī)定(試行)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浙江省政府信息公開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和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結合我委實際,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本規(guī)定所稱政府信息,是指我委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制作或者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
第三條 政府信息公開應當遵循公正公平、真實準確、及時便民的原則,切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取政府信息。
公開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安全;不得公開涉及國家秘密、商業(yè)秘密和個人隱私的信息,但權利人同意公開或者我委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涉及商業(yè)秘密、個人隱私的政府信息除外。
第四條 我委負責公開我委制作的政府信息或者在我委保存的從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獲取的政府信息。
我委保存的屬于其他行政機關制作的政府信息,作為我委行政管理依據的,根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申請,在我委掌握的范圍內依法公開。
法律法規(guī)對政府信息公開權限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第五條 我委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由委政務公開領導小組統(tǒng)一領導,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委辦公室)為日常工作機構,負責推進、指導、協(xié)調、監(jiān)督政府信息公開工作。
委辦公室牽頭負責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工作,委宣傳處牽頭負責政府信息主動公開工作,委政策法規(guī)處負責政府信息公開的程序性審查工作,委保密辦負責指導、監(jiān)督委機關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工作,省衛(wèi)生計生信息中心負責政府信息公開技術支持工作,省衛(wèi)生計生委行政審批受理中心(以下簡稱委受理中心)負責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統(tǒng)一受理、轉辦和回復工作,委機關各處室是辦理政府信息公開的責任主體,根據各自職責做好委政府信息公開工作。
第二章 主動公開
第六條 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應當主動公開: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會公眾廣泛知曉或者參與的;
(三)反映我委機構設置、職能、辦事程序等情況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規(guī)和國家有關規(guī)定應當主動公開的。
第七條 應當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通過委門戶網站、新聞發(fā)布會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等便于公眾知曉的方式公開。
委門戶網站設置政府信息公開專欄,及時更新網上信息,并提供信息檢索、下載等服務功能。
第八條 嚴格執(zhí)行國家和省規(guī)定的新聞發(fā)布制度,及時通過新聞發(fā)布會、報刊、廣播、電視、互聯網等方式,發(fā)布突發(fā)公共衛(wèi)生事件等需要社會公眾迅速知曉的重要政府信息。
第九條 委受理中心通過資料索取點、電子信息屏、辦事指南等公開政府信息,并建立健全政府信息查閱服務工作制度,規(guī)范工作人員的服務行為,提高政府信息查閱服務質量。
第十條 屬于主動公開范圍的政府信息,應當自該政府信息形成或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法律、法規(guī)對政府信息公開的期限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第十一條 發(fā)布食品安全、重大傳染病疫情、統(tǒng)計信息等政府信息,應當嚴格按照法律、法規(guī)和國家規(guī)定的權限、程序執(zhí)行。
第三章 依申請公開
第十二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權根據《條例》、《暫行辦法》和本規(guī)定的規(guī)定,向我委申請獲取相關政府信息。
委機關各處室要加強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工作,認真答復相關申請,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務質量。
第十三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申請獲取政府信息,可以到委受理中心,當場提出書面申請;也可以通過信函、傳真、互聯網等方式和途徑提出申請。
采用書面形式確有困難的,申請人可以當場口頭提出申請,由委受理中心代為填寫申請書,并由申請人核實后簽字或蓋章確認。
委受理中心、信息中心分別負責提供和網上公布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書格式文本,方便申請人免費獲取。
第十四條 申請人應當如實填寫姓名或者名稱、聯系方式;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內容描述和形式要求應當明確、具體。
申請人委托他人申請公開與其自身相關的政府信息的,應當向委受理中心提交申請人、被委托人的有效證件以及授權委托書。授權委托書應當載明委托事項、權限和期限,并由申請人簽名或者蓋章。
第十五條 委受理中心負責對申請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材料的接收、告知申請信息審批結果、郵寄或發(fā)放可公開的信息材料等;主辦處室根據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的規(guī)定,負責對依申請公開信息的審查和查找,并按申請要求提供相關公開信息的材料。
第十六條 委受理中心接到信息公開申請材料后,經初步審查,申請信息屬于主動公開范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獲取該信息的方式和途徑;不屬于主動公開范圍的,于3個工作日內制作完成《浙江省衛(wèi)生計生委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審批表》并移交到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主辦處室。
主辦處室接到申請材料后,應當指定工作人員依法對申請公開的信息進行查找,并按下列情形制作相應處理意見并在10個工作日內將所有材料返回委受理中心:
(一)屬于公開范圍的,應在《浙江省衛(wèi)生計生委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審批表》上填寫審查意見,按要求提供公開信息的相關材料,經委政策法規(guī)處、保密辦和分管領導審核并簽署意見后返回委受理中心。
(二)屬于不予公開范圍的,在《浙江省衛(wèi)生計生委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審批表》上填寫審查意見,說明不予公開的理由,經委政策法規(guī)處、保密辦和分管領導審核并簽署意見后返回委受理中心。
(三)屬于行政機關之間和委機關內部行文的請示、報告、批復、會議紀要、抄告單等文件和資料,不作為行政管理的依據的,可以不予公開,按照本條第(二)項規(guī)定答復處理;作為行政管理依據的,應當予以公開,并按照本條第(一)項規(guī)定答復處理。
(四)屬于正在調查、討論、處理過程中的政府信息,可以不予公開,在《浙江省衛(wèi)生計生委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審批表》上填寫審查意見,說明不予公開的理由,經委政策法規(guī)處、保密辦和分管領導審核并簽署意見后返回委受理中心。
(五)不屬于主動公開的范圍,且與申請人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求無關的,可以不予公開,在《浙江省衛(wèi)生計生委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審批表》上填寫審查意見,說明不予公開的理由,經委政策法規(guī)處、保密辦和分管領導審核并簽署意見后返回委受理中心。
(六)不屬于我委負責公開或者該政府信息不存在的,應當制作《非本機關政府信息告知書》,經委政策法規(guī)處、保密辦和分管領導審核并簽署意見后返回委受理中心,對能夠確定該政府信息的公開機關的,應當告知申請人該行政機關的名稱、聯系方式。
(七)含有不應當公開的內容,但能夠作區(qū)分處理的,應當提供可以公開部分的信息內容,在《浙江省衛(wèi)生計生委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審批表》上填寫審查意見,按要求提供可公開部分的相關信息材料,并說明不予公開部分的理由,經委政策法規(guī)處、保密辦和分管領導審核并簽署意見后返回委受理中心。
(八)申請內容不明確或者申請不符合規(guī)定要求的,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制作《浙江省衛(wèi)生計生委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申請材料補正通知書》,由委受理中心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內容。
(九)同一申請人就同一內容反復提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我委已經答復的,在《浙江省衛(wèi)生計生委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審批表》上填寫審查意見,可以告知申請人不再作重復處理,經分管領導審核并簽署意見后返回委受理中心。
第十七條 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由我委同其他行政機關共同制作的,由我委負責提供。
第十八條 申請政府信息公開,要求我委提供報刊、書籍等公開出版物,或者提供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查閱案卷材料,或者為其制作、收集、分析、加工政府信息服務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不予提供。
以申請政府信息公開的名義向我委提出信訪事項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通過相應的法定途徑提出。
第十九條 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因客觀原因需延長答復期限的,主辦處室應當說明理由,經委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分管領導同意后轉委受理中心告知申請人,延長答復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
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涉及國家秘密、商業(yè)秘密和個人隱私,需要按照規(guī)定進行保密審查或者征求第三方意見,可能超過規(guī)定答復期限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
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權益的,本機關應當書面征求第三方意見,征求第三方意見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本條規(guī)定的期限內。
對擬予以公開的政府信息,在答復時不能同時提供的,應當確定并告知申請人提供的期限。
第二十條 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應當按照申請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無法按照申請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過安排申請人查閱相關資料、提供復印件、摘抄或者其他適當形式提供。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閱讀困難或者視聽障礙的,委受理中心應當為其提供必要的幫助。
第二十一條 依申請?zhí)峁┱畔ⅲ梢园词∥飪r、財政部門規(guī)定標準,收取檢索、復制、郵寄等成本費用外,不得收取其他任務費用,不得要求申請人通過其他組織、個人以有償方式獲取政府信息。
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公民確有經濟困難的,經本人申請、委受理中心負責人審核同意,可以減免相關費用。
第四章 管理與監(jiān)督
第二十二條 公開政府信息前,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guī)定進行保密審查;在擬定公文時,應當明確該公文是否公開。
政府信息不能確定是否可以公開的,應當依法報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省保密局確定;其中不能確定是否危及社會穩(wěn)定的,還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guī)定進行社會穩(wěn)定風險評估。
政府信息主要內容需要公眾知曉或者參與,但其中部分內容涉及國家秘密的,應當經法定程序解密或者刪除涉密內容。
政府信息涉及商業(yè)秘密、個人隱私,公開后可能損害權利人合法權益的,應當書面征求權利人的意見;權利人不同意公開的,不得公開;權利人未在規(guī)定期限內答復的,視為不同意公開。我委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而決定予以公開的,應當將決定公開的內容和理由書面告知權利人。
第二十三條 建立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報告制度,委機關各處室、信息中心、受理中心于每年1月31日前,將上年度信息公開的有關情況和本年度信息公開工作計劃按要求報委辦公室。
第二十四條 各處室按本辦法規(guī)定辦理政府信息公開的工作情況,列入年度機關處室工作考核辦法。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委政務公開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或委直屬機關紀委責令改正;情節(jié)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紀依規(guī)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
(二)不及時更新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的;
(三)違反規(guī)定收取費用的;
(四)通過其他組織、個人以有償服務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五)公開不應當公開的政府信息的;
(六)違反《條例》、《暫行辦法》和本規(guī)定的其他行為。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本規(guī)定由委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規(guī)定自2014年 月 日起實施。原《浙江省衛(wèi)生廳政府信息公開暫行規(guī)定》、《浙江省人口和計劃生育委員會政府信息公開實施辦法(試行)》同時廢止。
本文關鍵詞:浙江省計生委政府信息公開暫行規(guī)定